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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亨利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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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 新建規GB50016-2014重大變動解讀

        發布時間:2017-05-24  瀏覽次數:54239次

          

        01

        新規范整體解讀

        一、整合后的規范標準的修訂整體趨于嚴格。

        二、整合后的規范文字更加嚴謹、細致。

        三、整合后的規范章節設置更加合理,條理更加清晰,刪除了原規范一些重復出現的條款,合并統一了一些內容相近的條款。

        四、整合后的規范將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內容具體化,更便于實際操作。

        五、整合后的規范與其他防火設計規范聯系更加緊密。

        02

        第二章 術語部分 解讀

        主要條文及問題分析

        新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原建規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廠房;

        6、倉庫;

        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可燃材料堆場;

        10、城市交通隧道。

        問題1:在實際工程中,除適用于或者不適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規范嗎?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參考。如廣播電視建筑等。

        問題2:如果專業規范與本規范相互沖突以哪個為準?

        回答:通常以本規范為準,因為這是防火規范。但是有些專業比較強的規范,有特殊要求時,應以專業規范為準。

        新規范

        1.0.4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

        注釋

        此條為新增內容。在建筑防火設計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同時也是較為靈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新規范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性能化消防設計)

        原高規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建筑高度的計算

        新規范

        2.1.1高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規

        1.0.3中指出高層建筑應為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網點的住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注釋

        按照住宅每層3米計算,整合后的規范取消了原高層建筑對層數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層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新規范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問題1:夾層的處理

        回答:如果坡屋頂內有夾層應計算到最高夾層的樓面。

        問題2:山地、臺地建筑中一面或兩三面外墻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墻面覆土的空間算首層還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計算?

        回答:坡地高層民用建筑在不同條件下進行防火設計時對防火設計高度的確定。防火設計高度確定之后,按照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執行。同時本規范還對坡地建筑消防撲救場地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樓層做了明確的規定。防火分隔(樓板耐火極限、挑檐)、疏散獨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撲救。


        裙房的最新界定

        新建規

        2.1.2裙房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原高規

        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

        裙房的劃分

        1、是指高層建筑主體投影線以外部分建筑

        2、主體與裙房樓梯常分開

        3、商業功能方面主體建筑投影部分可能與裙房一樣,但不能因此把主體建筑投影部分也當成裙房。

        注釋

        1、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分隔時,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綜合樓的最新界定

        新規范

        取消了綜合樓的定義。

        原高規

        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為綜合樓。

        商業服務網點的最新界定

        新規范

        2.1.4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原高規

        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注釋

        術語中取消了對商業服務網點防火設置的要求。具體的防火要求在相關的條文中規定。

        問題1:目前一座建筑底部的商業功能部分突出建筑主體很寬的現象很普遍,這種情況如何對待?

        回答:

        問題2:商業服務網點的出口是否需要滿足兩個防火分區防火墻兩側門距離大于2米的規定?

        回答:

        問題3:商業網點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層還是一、二層之和?如有凈高5米多的底層店鋪,面積300平方,裝修后隔成二層使用,是否可以定義為商業網點?

        回答:包含一、二層;不能再視為商業網點。

        安全出口的最新界

        新規范

        2.1.14安全出口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原高規

        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注釋

        1、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是指封閉樓梯、防煙樓梯等;

        2、室內安全區域主要指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等區域;

        3、“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

        4、發生火災時這些區域由于采取的相應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煙措施,較為安全,可供人員暫時避險用,因此可以作為安全出口考慮。

        樓梯間的最新界定

        問題敞開樓梯、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如何區別?

        注釋

        1、三面無建筑構配件圍護的樓梯為敞開樓梯;

        2、有一面無建筑構配件圍護的樓梯為敞開樓梯間;

        3、周圍都有建筑構配件或有門的樓梯就形成樓梯間;

        4、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為封閉樓梯間。

        新規范

        2.1.17避難走道一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03

        第三、四章


        沒有變化,不再解讀

        04

        第五章 民用建筑部分 解讀


        建筑分類、定性、名詞

        問題1:建筑物耐火等級問題

        回答:新規范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問題2:平臺上由建筑高度超過24米(超過10層的住宅)和未超過24米的多個建筑相連組成的建筑群體,是否應全部理解為高層建筑,還是可以按具體情況分別獨立區分為高層建筑和多層建筑?

        回答:


        問題3:位于大平臺上的建筑,某些建筑為高層,某些高度屬于多層范圍的建筑(從平臺層計)是否可按多層建筑設計

        回答:

        新規范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問題4:一個上千平米方甚至上萬平方米小區地下車庫連成一片,其上面是由若干多層或高層住宅樓組成,有商業服務網點,并每幢有樓梯和電梯通往車庫,這個小區的樓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還是一幢建筑?如果樓梯和電梯不通往車庫,又如何定性?

        回答:防火處理:

        1、是綜合建筑(車庫共用)

        2、按一幢建筑考慮(功能共用、結構相連)

        3、通往地下車庫的樓梯和電梯要設防煙前室,實體防火隔墻。

        4、按一幢建筑考慮(結構相連),結構要作防火保護,耐火時間3h以上,避免垮塌。

        問題5:內庭院、天井和中庭如何區別?

        回答:建筑上應該有定義的,一般建筑四周是圍起來的。

        1、通常天井的平面空間較小,很少有人員活動,很少進出車;

        2、內院通常比天井大,人、車可以出入,有較大的活動空間;

        3、中庭通常是在建筑內有跨越多層的—個空間,有環廊等。

        沒有絕對的說法。

        問題6:怎樣理解住宅建筑中躍層的概念?躍層是否理解為單獨一層?

        回答:在高層建筑中,躍層在實際建筑結構上是存在有一層。只是在使用功能上有所區別。目前《建規》中住宅頂部的躍層可以不計入層數內。

        新規范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為多層民用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為高層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設消防電梯。

        問題7:住宅分類:連廊式、單元式、塔式如何定義?

        回答:可以參照《住宅設計規范》的定義。

        1、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住宅。

        2、單元式住宅:兩個或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個單元都設有樓梯的住宅。

        3、塔式住宅:樓梯間與電梯間集中組合布置在建筑物的核心,且每戶戶門到樓梯間(或前室門)的距離不超過10m的住宅。

        問題8:居住建筑如何定義?宿舍、公寓等為居住建筑,還是公共建筑?

        回答:居住建筑和住宅建筑有所不同,居住建筑的范圍大于住宅建筑。宿舍、公寓等為居住建筑,但應屬于公共類型的居住建筑,它的人員流動性和不穩定性遠遠大于住宅建筑。住宅是以居家的形式居住,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要比宿舍、公寓等的火災危險性小。

        新規范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總平面布局

        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建筑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新規范

        新增: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甲乙類廠房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問題1大底盤商業的幾座塔樓高層防火間距是否按13米要求?

        回答:新規范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案例:由于兩座高層防火間距不夠,是否可加一個適當突出建筑主體的裙房而使之符合防火間距要求?

        回答:不行,應按高層主體之間13m要求考慮。

        問題2:住宅的消防間距是否要從陽臺算起?陽臺上無燃燒物是否陽臺長度是否可以計算到防火間距里?

            回答:新規范5.2.2規定,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圾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間距不限。

        防火分區部分

        新規范

        問題1:中庭的防火分區處理:下面三種方法規范都允許,建議優先采用哪一種?

        回答:1、防火分區上下疊加,面積不超過一個防火分區;

        2、采用特級防火卷簾門將中庭部分封堵,防火分區上下不疊加(封堵后應不影疏散交通);

        3、與中庭相連的通道、房間均采用乙級防火門,設水電風的相關消防設施,上下面積疊加可超出一個防火分區。

        問題2:防火分區面積計算時可否扣除前室、樓梯間等面積?

        回答:不能扣除

        新規范

        5.3.2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問題5:高層建筑的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是否可參照現行《建規》的規定部分連通?

        回答:盡量不在防火墻上開門,相鄰區域確需局部水平或豎向連通時,可選用: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廣場短邊尺寸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凈面積不小于169㎡;廣場內有直通地坪的疏散樓梯;

        2)防火隔間。防火隔間設發生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甲級防火門,防火門之間最近距離不小于4m;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

        3)避難走道??蓞⒄毡疽幏兜南嚓P規定;

        4)防煙樓梯間。

        問題6: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時,其防火設計如何處理?

        回答: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距離和步行街端部的開口寬度均不應小于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相鄰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4)商鋪面向步行街—側宜采用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的實體墻,且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C類防火玻璃門、窗;當步行街為多層結構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當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5m;各層樓面在步行街部位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相鄰商鋪的招牌或廣告牌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

        6)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在首層可直接通至步行街;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

        7)步行街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步行街內宜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平面布置解讀

        新規范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問題1: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建筑內。如何理解兒童活動場所?設在商業用房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是否要設獨立的出口?

        回答: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2、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問題2:高層建筑中有商業和住宅部分,商業營業廳與住宅是否可分別進行防火設計?

        回答:1、當為多層建筑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相接處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防火挑檐,或相接處上、下開口之間的墻體高度不應小于4.0m。

        疏散出口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2、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公共條件

        防火間距,室外消防給水和消防車道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確定。

        結論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安全疏散和避難

        新規范

        民用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問題1:如何理解兩個安全出口應大于5m?住宅剪刀樓梯兩個出口小于5m怎么辦?

        新規范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結合新規范可設一個疏散條件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50㎡;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75㎡;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問題2:若兩個單元住宅總高有高差,通過室外樓梯將不同標高的屋面連通是否可行?

        回答:

        問題3:如何理解兩個安全出口的概念:

        (1)通過一扇門進入一個前室后再分別進入剪刀樓梯,可否?


        (2)分別通過兩扇門進入同一個前室后再分別進入剪刀樓梯,可否?

        (3)穿越一個前室進入另一個前室方可進入疏散樓梯間,可否?

        回答:正確的設計是:

        新規范

        塔式住宅確實有困難只能設置一個前室,與消防電梯合用時其前室建筑面積不小于12.00㎡,短邊尺寸不小于2.40m。

        問題4:在建筑內不計入安全疏散數量、距離、寬度的樓梯:如觀賞樓梯、中庭的旋轉樓梯、門廳要求氣派敞開的大樓梯、商場等公建內平時引導主要人流交通應敞開的樓梯(有時與扶梯結合布置)、連接層間局部功能空間的服務樓梯等等,是否需按封閉樓梯間甚至防煙樓梯間要求?

        回答:沒有必要。

        問題5:當建筑內的安全出口不能全部直通室外時,可否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回答:可以,但要符合相應條件。

        新規范提的條件:

        1、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防火分區面積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借用的安全出口不計入總的疏散寬度以內。

        4、借用寬度不應大于疏散總凈寬度的30%。

        問題6:高層公共建筑能采用剪刀樓梯間嗎?

        回答: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小于10m時,可以。

        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4、樓梯間內的加壓送風系統不應合用。

        問題7:不同的建筑條件,疏散距離如何控制?

        回答:1、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規范的基本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問題8:高層建筑首層樓梯至室外安全出口疏散距離如何控制?可否參照低層建筑15m的要求設計?實際情況很難控制。

        回答:高層建筑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

        多層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問題9: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疏散距離如何控制?

        回答:1、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

        2、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問題10:安全出口的距離5米,是門中心到門中心的距離嗎?

        回答:應該是門最近邊緣的距離

        問題11:疏散人數確定原則:公共建筑人數如何計算?商場類型不同,人員密度差距較大(如超市、百貨、家具城、建材市場、書店、服裝)又如何計算?

        回答: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下表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中規定值的30%確定。

        問題12:怎樣理解:“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

        回答:地上建筑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問題13:在高層建筑中,若有局部出屋面的房間在一定的面積、層數控制下,是否可只設一部樓梯?

        回答:新規范要求:

        1、疏散樓梯不少于2部;

        2、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3、每層面積不大于200㎡;

        4、至少應另外設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問題14: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距離如何計算?

        回答:結合新規范在設計中商業服務網點內的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單、多層為22米,高層為20米。

        問題15:塔式公寓類高層建筑設置剪刀樓梯時是否可參照《高規》第6.1.2.3條的要求有困難時僅設置—個前室?

        回答:結合新規范對于塔式公寓類高層建筑屬于公共建筑。

        問題1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每個班(寢室+活動室)是否需設兩個出口?

        回答:結合新規范:建筑面積不大于50㎡時可設一個出口;由于幼兒園的行為能力弱,建議設兩個出口。

        問題17:對上下層設輔助疏散設施如何理解?

        回答:結合新規范

        1、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2、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問題18:超過100米住宅是否需要設置避難層?

        回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l.00h,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l.00h的C類防火窗。

        問題19:高層病房樓設置避難間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新規范中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確定;

        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和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變;

        3、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l.00h的C類防火窗。

        05

        第六章 建筑構造 解讀

        建筑構造的設計是建筑防火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良好的防火構造設施是防止火災蔓延、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關鍵所在。它包含了各種防火分隔措施和人員安全疏散設施。

        建筑構造部分

        問題1:滿足耐火等級要求的防火玻璃可否作為防火墻?

        回答:

        三個條件:

        支撐能力——自身不能解體或垮塌;

        完整性——不能有穿透裂縫或穿火的孔隙;

        隔火作用——背火面平均溫升不能達到140度,

        背火面測溫點溫度不能達到220度。

        問題2:甲級、乙級防火窗的具體指標控制?甲級、乙級防火窗是否不能開啟?

        回答:同防火門(1.5h、1.0h)。

        可以開啟,但在火災時要能夠自行關閉。

        問題3:按原《高規》:套內窗間墻寬度僅為1.2米,單元間窗間墻寬度僅為2米,實際設計難以滿足(如以衛生間相鄰拼接的情況)。

        回答:1、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2、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3、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高層建筑的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C類防火窗。

        問題4:門、窗等與樓梯間門窗邊緣的距離多少比較合適?

        回答: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問題5:窗間墻的以下幾種設計是否可行?

        新規范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防火卷簾部分

        問題1: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是否整個防火墻都可以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回答: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不宜采用側式防火卷簾。

        問題2:疏散走道上設防火卷簾,同時還要求設防火門,很難實現,既不美觀也不方便,如何處理?(如圖:地下商業街)

        問題3:在高層建筑中,僅僅是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卷簾嗎?

        原規范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新規范

        1、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防火門部分

        問題1:住宅房間至戶門(防火門)是否要外開?

        回答:在安裝防火門的意義:

        1、防止火災蔓延;

        2、向疏散方向開是便于人員疏散。

        問題2: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確有困難直接開向前室時該如何處理?

        回答:在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問題3:高層住宅可開向前的戶門控制在多少范圍內?

        新規范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同一樓層或單元的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樓梯部分

        問題1:高層建筑下部數層為商業餐飲等公用建筑,其裙房根據規范可僅設封閉樓梯間,但其高層主體投影下部空間的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還是封閉樓梯?

        問題2:封閉樓梯間在標準層部分可自然采光通風,但在裙房部分為黑樓梯間,此類樓梯間如何處理?

        問題3: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條件是什么?

        原高規

        6.2.2.1樓梯間應靠外墻,并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新建規

        1、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3、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問題4:在不得已情況下,住宅安全性很高的衛生間、普通儲藏間是否可向前室、樓梯間開門?

        回答: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問題5:在由于管道井多位于核心筒部位,與樓梯間、前室結合布置,管道井檢修門只能向樓梯間、前室開門,是否可行?

        回答: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問題6:地下室部分的樓梯間類型如何控制?

        回答:1、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采用防煙樓梯間;

        2、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間采用封閉樓梯間。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問題:建筑的內外墻保溫防火系統如何設計?

        回答:目前相關部門之間還在協調。

        新規范

        6.7.1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6.7.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層,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2、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7.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7.7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外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及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C類防火窗。

        6.7.8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它層不應小于5mm。

        6.7.9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當屋面和外墻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將屋面和外墻分隔。

        6.7.11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B1或B2級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措施。

        6.7.12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A級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06

        第七章 滅火救援設施 解讀

        滅火救援設施是建筑防火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火災安全中,大部分火災成功的救援是靠有效的滅火救援設施完成的。

        消防車道部分

        問題1:目前大尺度的建筑越來越多,如建筑材料市場、大型超市、大型會展中心等,要求設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車道實際設計難以實現,如伺控制?

        原高規

        4.3.1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問題2:如何理解原《高規》4.3.1條與《住宅建筑規范》9.81條-在實際工程中執行哪個?

        新規范

        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蹲∫帯?.8.1條: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至少沿建筑的—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問題3: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控制,上平臺的消防車道其寬度、坡度、高度控制,是否設緩坡?

        回答:普通消防車9m;登高車12m:-些特種車輛16-20m:撲救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綠地作為消防撲救場地時,不能布置高大樹木、花壇、水池等影響消防車??坎僮鞯脑O施。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載重量。

        新規范

        對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建筑,可沿建筑的—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救援場地解讀

        問題1:原《高規》第4.1.7對高層建筑的裙房尺寸要求(如1/4邊裙房的高深尺寸進深不大于4米,高度不大于5米)實際設計難以滿足。

        注釋

        從設計角度是可以做到的。

        新規范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問題2: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00m,那么小于多少米呢?

        新規范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問題3: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度作為登高車操作場地,如果由多個不連續短邊之和達到1/4周長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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